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詹尚閔
- 原告劉嘉勝
- 被告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嘉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尚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是關於請求折合新臺幣之金額與本金差額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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