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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3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東昇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孝興

新店區戶政事務所)

張小冬

陳美雲

陳建榮

盧花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23342 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740,244元 │90年2月26日 │├──┼─────────┼──────┤│002 │420,146元 │90年3月26日 │├──┼─────────┼──────┤│003 │343,820元 │90年3月6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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