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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
    蔡靜敏即易佑鋼鋁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靜敏即易佑鋼鋁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 年1 月6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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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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