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明星即華勳肉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星即華勳肉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閣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名稱,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