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泰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債務人為何人?如欲以王建家為債務人,則請說明本件出貨單、支票發票人均為鑫盛隆汽車有限公司而非王建家,欲對王建家主張債權,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