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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北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郭海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北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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