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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皇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誠

一、債務人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志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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