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輝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200 元及美金238,092.72元,然其中新台幣256,200 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又美金238,092.72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表明之(或應分別表明民國101 年10月1 日起算之金額為何?101 年11月1 日起算之金額為何?101 年12月1 日起算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