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輝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200 元及美金238,092.72元,然其中新台幣256,200 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又美金238,092.72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表明之(或應分別表明民國101 年10月1 日起算之金額為何?101 年11月1 日起算之金額為何?101 年12月1 日起算之金額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