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輝煌、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叁萬捌仟零玖拾貳元柒角貳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