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劉兆雄、冠旭電子有限公司、林嘉鵬、王雅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兆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旭電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嘉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