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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劉兆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冠旭電子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嘉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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