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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7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泰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莫智傑(即百彥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聲請人訂購汽車零件者究係百彥實業有限公司抑或莫智傑,若是百彥實業有限公司,則本件之相對人應係百彥實業有限公司。並請表明本件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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