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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阮紀堂、許旭輝

  • 當事人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紀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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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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