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阮紀堂、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許旭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紀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