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賴清祺、陳建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志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