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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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