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弘祚、晉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林本金、劉安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晉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本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安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