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讓與是否通知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