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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恩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恩德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即易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94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1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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