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4,154 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Y130015 、Y1 3001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