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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4,154 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Y130015 、Y1
     3001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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