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鈞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月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之發票人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林月華似非發票人,請陳明本件相對人。若欲對林月華為請求,請陳明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