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鴻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序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 │ 1 │ 49,419元 │101年11月16日 │ ├──┼──────┼───────┤ │ 2 │215,625元 │101年11月19日 │ ├──┼──────┼───────┤ │ 3 │155,628元 │101年11月20日 │ ├──┼──────┼───────┤ │ 4 │387,806元 │101年11月22日 │ ├──┼──────┼───────┤ │ 5 │115,311元 │101年11月27日 │ ├──┼──────┼───────┤ │ 6 │480,249元 │101年12月0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