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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鴻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序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
│ 1 │ 49,419元  │101年11月16日 │
├──┼──────┼───────┤
│ 2 │215,625元  │101年11月19日 │
├──┼──────┼───────┤
│ 3 │155,628元  │101年11月20日 │
├──┼──────┼───────┤
│ 4 │387,806元  │101年11月22日 │
├──┼──────┼───────┤
│ 5 │115,311元  │101年11月27日 │
├──┼──────┼───────┤
│ 6 │480,249元  │101年12月0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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