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比菲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粱家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