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林寀志(原名林政賢)
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周怡君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所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主張其實際住所係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號8樓,其未居住於戶籍址臺北市○○○路000巷00○0號10樓,支付命令未曾合法送達異議人,爰對於本院於102年2月18日所為之處分書,聲明異議,並聲明撤銷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抗告人所住之大樓既設有管理員;郵政機關之郵差即非不得將該判決交付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3051號裁定)。

三、查本件支付命令於101年12月22日送達異議人時,雖未獲會晤異議人,但異議人所住之大樓既設有管理員;郵政機關之郵差即非不得將該支付命令交付大廈管理員,以為送達。是該支付命令既經異議人住所地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異議意旨雖略稱:異議人於101年12月間係與債權人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號8樓,上開戶籍址當時係出租他人狀態,足證系爭支付命令送達處所並非異議人之住居所,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異議人,自屬未確定云云。然異議人於102年2月至9月間向本院提出之書狀地址均記載其住所為「臺北市○○○路000巷00○0號10樓」(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98、100頁),於102年10月30日始變更戶籍址為臺北市○○街000號2樓,可知異議人於系爭支付命令送達時迄至102年10月止,主觀上仍以「臺北市○○○路000巷00○0號10樓」為住所,又異議人於本院他案件中仍自陳以「臺北市○○○路000巷00○0號10樓」為合法收受訴訟文書地址。是異議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異議人聲請撤銷本院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51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