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凱斌即台力企業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凱斌即台力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抑或自民國101 年2 月14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