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柳進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百榮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福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