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添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添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