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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 原告
    張添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添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令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狀為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1 年2 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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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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