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添喜、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添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C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1 年1 月16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