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鄭舒云、蔡素月
- 當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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