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玉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正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及滯納金共新臺幣14,026元之計息期間及利率等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