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范秀微、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嘉、潘淑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秀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