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方渼企業有限公司、呂瑞姿、強羅花壇有限公司、李勵君、郭宸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強羅花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勵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宸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