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魏啟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應自支票退票日後起算),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