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陳豐山、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翁時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時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關於支票(票號:IK0000000、IK0000000、IK0000000)之請求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 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