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芷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易健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二)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三)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