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