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林純如、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欽松、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欽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貳佰玖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