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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郁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鎮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陳忠男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良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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