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鵬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惠中 1 胡黎葒 一、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黎葒、唐惠中、徐鵬翔、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黎葒、唐惠中、徐鵬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黎葒、唐惠中、徐鵬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黎葒、唐惠中、徐鵬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黎葒、唐惠中、徐鵬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黎葒、唐惠中、徐鵬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黎葒、唐惠中、徐鵬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一)緣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0 月18日邀其餘債務人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鵬翔、唐惠中、胡黎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定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契約書總授信額度壹仟柒佰萬元及保證書總授信額度貳仟壹佰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借款七筆: 1.貳佰壹拾伍萬元,借款期間自100 年03月10日起至101 年02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本行基準利率(年率2.897%)加年率1.18%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率4.077%)。 2.肆佰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10月18日起至101年10月18 日止,償還方式依另行簽立之增補契約辦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年率1.43% )加年率1.75%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率3.18% )。3 壹佰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10月18日起至101 年10月18日止,償還方式依另行簽立之增補契約辦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年率1.43% )加年率1 .7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率3.18%)。 4.壹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05月29日起至104年05 月29日止,償還方式依另行簽立之增補契約辦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年率1.43% )加年率1.75%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率3.18 %) 。 5.壹佰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05月29日起至104年05月29 日止,償還方式依另行簽立之增補契約辦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年率1.43% )加年率1.75%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率3.18%)。 6.壹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1月06日起至104 年11月06日止,償還方式依另行簽立之增補契約辦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年率1.43% )加年率1.75%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率3.18% )。 7.壹佰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1月06日起至104年11月06 日止,償還方式依另行簽立之增補契約辦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年率1.43% )加年率1.75%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率3.18%)。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契約書為據。 (三)債務人大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1 年2 月25日到期依約清償本金,然未能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授信契約書中第八條第壹款及保證書第三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鵬翔、唐惠中、胡黎葒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