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燦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或於狀底補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