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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虹誠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3
法定代理人
李翊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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