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澤成、楊義雄、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蔡文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楊義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