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趙榮芳、蘊爍實業有限公司、陳建良、余金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蘊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金寶 山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