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范 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傳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旭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俞傳旺,請釋明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如欲對相對人俞傳旺個人請求,請一併釋明對其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傳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旭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俞傳旺,請釋明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如欲對相對人俞傳旺個人請求,請一併釋明對其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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