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原告范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 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傳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旭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俞傳旺,請釋明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如欲對相對人俞傳旺個人請求,請一併釋明對其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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