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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范 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傳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旭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俞傳旺,請釋明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如欲對相對人俞傳旺個人請求,請一併釋明對其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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