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俞傳旺
- 原告范群
- 被告旭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 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傳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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