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藤匠、峰信建設有限公司、劉心慧(原名:胡劉六妹)、胡定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峰信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心慧(原名胡劉六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定和 胡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