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峰信建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心慧(原名胡劉六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胡定和
胡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