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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蔡嘉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進輪胎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簡文掌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簡秋乾

李燕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零壹佰零陸元柒角伍分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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