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蔡嘉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進輪胎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簡文掌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簡秋乾
李燕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零壹佰零陸元柒角伍分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