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國肇、中全盟有限公司、李哲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全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哲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