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伍翎瑋即峻瑋工程行、邑丞工程有限公司、程仁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伍翎瑋即峻瑋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邑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仁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