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鄧文力、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幸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鄧文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幸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肆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