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阿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